詳細內容
資質代辦
資質轉讓
聯系張老師;138電3806話9278(微信同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市場秩序,促進電力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許可證。任何單位未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含發電項目升壓站、外送線路)、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第五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全國
查看詳情全國
查看詳情全國
查看詳情全國
查看詳情全國
查看詳情2025-06-27
2025-06-22
2025-06-18
2025-05-23
2025-04-13
2025-04-13
入駐
企業入駐成功 可尊享多重特權
入駐熱線:18175151895
請手機掃碼訪問
小程序
小程序更便捷的查找產品
為您提供專業幫買咨詢服務
請用微信掃碼
公眾號
微信公眾號,收獲商機
微信掃碼關注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