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污水處理廠是控制污水排放的最后一道關口,在當今嚴峻的環境形勢下,其運行狀況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污水能否達標排放,總量減排目標能否實現,區域環境質量能否逐步改善。
然而,當前有關部門對污水處理廠的監管仍存在著部門職能不明晰、多頭負責等方面的問題。長期以來,一些職能部門由于監管的重點放在工業污染源,而污水處理廠一直都被視為市政公共設施疏于監管,使得污水處理廠沒有真正履行環境責任,出現超標排放的情況也沒有承擔起應負的法律責任。
針對這一狀況,筆者認為,加強對污水處理廠的監管,關鍵在于分清責任,理順關系,政府職能部門合理分工,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對污水處理廠從收水到最終排放進行全過程監管。
1 污水處理廠應實行企業化運營管理
目前,各地污水處理廠的經營管理模式和運行方式多種多樣,有的采取BOT模式企業運行,而大多數仍由政府部門負責運營,有的甚至由環保部門代為運營。污水處理廠的職責雖然是去除水中污染物,但在污水處理過程中也會排放污染物,從而對水環境質量也會造成影響,因此應規范污水處理廠的經營管理模式,引入市場機制,由企業投資或運營,實行企業化運營管理。
原建設部《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的意見》建城[2004]153號文件(以下簡稱“意見”)第三條中指出“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必須按照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明確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的責權,使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逐步成為產權明晰、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經營實體”。為城鎮污水處理廠實行企業化管理提供了依據和支持。
在市場機制之下,污水處理責任在政府、污染者(工業和生活)和污水處理廠運營企業三者之間進行劃分,形成了三方責任體系。在特許經營制度下,由政府承擔最終的環境責任。社會化的污水處理設施運營企業應在政府的責任框架之下,分擔一定的、明確的污染物去除責任,并因此從政府委托中獲得一定收益;而污染者的責任是采取清潔生產、減少排放、污染治理等方式,使排
放的污染物達到規定的標準(環境排放標準或污水處理廠設計標準),并合理地支付污水處理費用。這樣的經營管理模式可以提高服務的效率,明確責任,也將單一的政府服務,轉變成了三方協同體系。作為三方責任體系關鍵環節的污水處理廠實行企業化運營,便于政府部門實施有效的監管。
2 政府各部門明確職責分工,確保污水處理廠進水達到設計標準
污水處理廠進口水質超過設計標準的情況是困擾各級環保部門的一個主要問題。目前,環保部門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對城市市政排水管網進行大范圍排查,而收到的效果卻不十分理想,主要原因是政府各部門的職能劃分不清,相互間也缺乏必要的協調和聯動。
“意見”中第五條強調“要嚴格實施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城市排水許可制度的要求,加強對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收集系統的主要排放口特別是重點工業排放口水量水質的監督和監測,保障各類城鎮排水設施安全運行,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轉”。同時,原建設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99)對排入城市市政管網污水中的COD、懸浮物等35種污染物規定了最高允許的排放濃度,為各級城市建設部門對管網收水水質的監管提供了依據。
因此,各級政府應明確相關責任部門對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問題的監管職責。
(1)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市政管網水質負責,對污水處理廠進水等污水收集系統進行監督和監測,出現進水超過污水處理廠設計標準等異常情況時,對污水收集系統(市政管網)進行排查,找出異常點源,采取有效手段,杜絕其對污水處理廠的沖擊和影響;
(2)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各排污單位排放污染
物負責,對轄區內污染單位進行監督和檢查,加強對排放口的采樣監測,組織各項污染治理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排污和偷排偷放現象,關停取締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三高一低”企業,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各類污染處理設施正常使用,督導其采取工程減排、管理減排等有效的措施和方法,使各污染單位達標排放。
各政府部門只有明確職責、合理分工、協調配合、通力合作,將包括污水處理廠在內的城市污水收集和處理系統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全面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才能使本轄區內的區域水環境質量得到根本的提升和改善。
3 嚴格程序加強監管,保證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
國家“十一五”規劃的水環境目標——COD排放總量比“十五”末期削減10%。為完成這一目標,關鍵在于保證污水處理廠的正常穩定運行,因此應加強對污水處理廠的監督和管理。
目前,客觀上,污水處理廠進口存在個別時段上水質超過設計標準的現象,對污水處理工藝可能造成沖擊影響;主觀上,現行管理模式使得環保部門不能有效地對污水處理廠實施監管,導致污水處理廠排放超標現象屢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區域環境質量和流域斷面的水質。以石家莊市為例,今年在河北省環保廳的檢查中,有9家污水處理廠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其中8家出現過污水超標排放的現象。今年一季度子牙河流域5市中只有石家莊市被扣繳生態補償金270萬元,這與部分污水處理廠污水超標排放有直接關系。
因此對污水處理廠加大監督和處罰的力度,已成為區域水環境改善的關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第四十五條第三款:“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第七十四條:“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由此可見,法律已經明確了污水處理廠排放超標應承擔的環境責任。
依照法律法規,污水處理廠出現超標排放的情況,環保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并征收超標排污費。通過經濟杠桿,真正使其認識到污染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實保證污染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達標排放,真正擔負起治理污染的責任。同時,根據“意見”要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委托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水量和污泥進行定期監測,并監督污水處理廠的實際運行情況。同時,可以采用委派監管員的方式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過程實行監管。在嚴格監管和監測的基礎上,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運營費撥付的核定工作。
區域環境質量目標的實現,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出水達標是關鍵。同時,未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排放口、溢流口等直排污水也應引起各級環保部門的足夠重視。有重點,有側重,細微之處不放松,將城市污水作為一個整體監管對象,政府各職能部門協調、有序、扎實地開展工作,城市水環境根本改善的目標將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