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類和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耐火等級
1、廠房
不應低于二級(高層、甲/乙類、丙類+液體、丁類+有火花/明火/赤熱表面、特殊/貴重、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室、鍋爐房)
1)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
3)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4)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不應低于三級(單/多層+丙類、多層+丁/戊類、建面≤300+獨立+甲乙類+單層、≤500+單層+丙類液體、≤1000+單層+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燃煤+總蒸發量≤4t/h鍋爐房)
1)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2)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4)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h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2、倉庫
二級(高架、高層、甲類、多層+乙類、多層+儲存可燃液體+丙類,糧食筒倉)
1)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三級(單層+乙類、單層+丙類、多層+儲存可燃固體+丙類、多層+丁/戊類、糧食平房倉)
1)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2)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3、民用建筑
一級(地下、一類高層)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二級(單多層重要公共、二類高層)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建筑構件調整
1、工業建筑
1)甲、乙類生產或儲存,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甲、 乙類廠房和甲、 乙、 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h。
3)一、 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 的柱, 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
4)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5)除甲、 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 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
4層及4層以下的一、 二級耐火等級丁、 戊類地上廠房( 倉庫)的非承重外墻, 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6)一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廠房(倉庫),當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屋頂鋼屋架時,其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可不低于1.00h。
7)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房間隔墻,當采用難性墻體時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8)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9)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10)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材料、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為防護層。
2、民用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2)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墻體。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3)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6)教學建筑、食堂、菜市場可設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的首層或二層;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的首層。小學教學樓的主要教學用房不得設置在4層以上、中學教學樓的主要教學用房不得設置在5層以上。
7)劇場、電影院、禮堂宜布置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建筑的首層、二層或三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不得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得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耐火極限的三要素
1、影響耐火極限三要素:隔熱性、完整性、承載能力。
2、耐火極限由三者最短時間決定的,誰最先失去,耐火極限就由誰決定!
4)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5)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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