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教學用房及教學輔助用房
5.1 一般規定
5.1.1 中小學校的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應包括普通教室、專用教室、公共教學用房及其各自的輔助用房。
5.1. 2 中小學校專用教室應包括下列用房:
1 小學的專用教室應包括科學教室、計算機教室、語言教室、美術教室、書法教室、音樂教室、舞蹈教室、體育建筑設施及勞動教室等,宜設置史地教室;
2 中學的專用教室應包括實驗室、史地教室、計算機教室、語言教室、美術教室、書法教室、音樂教室、舞蹈教室、體育建筑設施及技術教室等。
5.1.3 中小學校的公共教學用房應包括合班教室、圖書室、學生活動室、體質測試室、心理咨詢室、德育展覽室等及任課教師辦公室。
5.1.4 中小學校的普通教室與專用教室、公共教學用房間應聯系方便。教師休息室宜與普通教室同層設置。各專用教室宜與其教學輔助用房成組布置。教研組教師辦公室宜設在其專用教室附近或與其專用教室成組布置。
5.1.5 中小學校的教學用房及教學輔助用房應設置的給水排水、供配電及智能化等設施除符合本章規定外,還應符合本規范第10章的規定。
5.1.6 中小學校的教學用房及教學輔助用房宜多學科共用。
5.1.7 中小學校教學用房及教學輔助用房中,隔墻的設置及水、暖、氣、電、通信等各種設施的管網布線宜適應教學空間調整的需求。
5.1.8 各教室前端側窗窗端墻的長度不應小于1.00m。窗間墻寬度不應大于1.20m
5.1. 9 教學用房的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教學用房中,窗的采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本規范第9.2節的規定;
2 教學用房及教學輔助用房的窗玻璃應滿足教學要求,不得采用彩色玻璃;
3 教學用房及教學輔助用房中,外窗的可開啟窗扇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9.1節及第10.1節通風換氣的規定;
4 教學用房及教學輔助用房的外窗在采光、保溫、隔熱、散熱和遮陽等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建筑節能標準的規定。
5.1.10 炎熱地區的教學用房及教學輔助用房中,可在內外墻設置可開閉的通風窗。通風窗下沿宜設在距室內樓地面以上0.10m~0.15m高度處。
5.1.11 教學用房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音樂教室外,各類教室的門均宜設置上亮窗;
2 除心理咨詢室外,教學用房的門扇均宜附設觀察窗。
5.1.12 教學用房的地面應有防潮處理。在嚴寒地區、寒冷地區及夏熱冬冷地區,教學用房的地面應設保溫措施。
5.1.13 教學用房的樓層間及隔墻應進行隔聲處理;走道的頂棚宜進行吸聲處理。隔聲、吸聲的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的有關規定。
5.1.14 教學用房及學生公共活動區的墻面宜設置墻裙,墻裙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類小學的墻裙高度不宜低于1.20m;
2 各類中學的墻裙高度不宜低于1.40m;
3 舞蹈教室、風雨操場墻裙高度不應低于2.10m。
5.1.15 教學用房內設置黑板或書寫白板及講臺時,其材質及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黑板的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小學不宜小于3.60m;
2)中學不宜小于4.00m;
2 黑板的高度不應小于1.00m;
3 黑板下邊緣與講臺面的垂直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小學宜為0.80m~0.90m;
2)中學宜為1.00m~1.10m;
4 黑板表面應采用耐磨且光澤度低的材料;
5 講臺長度應大于黑板長度,寬度不應小于0.80m,高度宜為0.20m。其兩端邊緣與黑板兩端邊緣的水平距離分別不應小于0.40m。
5.1.16 主要教學用房應配置的教學基本設備及設施應符合表5.1.16的規定。
5.1.17 安裝視聽教學設備的教室應設置轉暗設施。
5.2 普通教室
5.2.1 普通教室內單人課桌的平面尺寸應為0.60m×0.40m。
5.2.2 普通教室內的課桌椅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中小學校普通教室課桌椅的排距不宜小于0.90m,獨立的非完全小學可為0.85m;
2 最前排課桌的前沿與前方黑板的水平距離不宜小于2.20m;
3 最后排課桌的后沿與前方黑板的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小學不宜大于8.00m;
2)中學不宜大于9.00m;
4 教室最后排座椅之后應設橫向疏散走道;自最后排課桌后沿至后墻面或固定家具的凈距不應小于1.10m;
5 中小學校普通教室內縱向走道寬度不應小于0.60m,獨立的非完全小學可為0.55m;
6 沿墻布置的課桌端部與墻面或壁柱、管道等墻面突出物的凈距不宜小于0.15m;
7 前排邊座座椅與黑板遠端的水平視角不應小于30°。
5.2. 3 普通教室內應為每個學生設置一個專用的小型儲物柜。
5.3 科學教室、實驗室
5.3.1 科學教室和實驗室均應附設儀器室、實驗員室、準備室。
5.3.2 科學教室和實驗室的桌椅類型和排列布置應根據實驗內容及教學模式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實驗桌平面尺寸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2 實驗桌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雙人單側操作時,兩實驗桌長邊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0.60m;四人雙側操作時,兩實驗桌長邊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30m;超過四人雙側操作時,兩實驗桌長邊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50m;
2)最前排實驗桌的前沿與前方黑板的水平距離不宜小于2.50m;
3)最后排實驗桌的后沿與前方黑板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11.00m;
4)最后排座椅之后應設橫向疏散走道;自最后排實驗桌后沿至后墻面或固定家具的凈距不應小于1.20m;
5)雙人單側操作時,中間縱向走道的寬度不應小于0.70m;四人或多于四人雙向操作時,中間縱向走道的寬度不應小于0.90m;
6)沿墻布置的實驗桌端部與墻面或壁柱、管道等墻面突出物間宜留出疏散走道,凈寬不宜小于0.60m;另一側有縱向走道的實驗桌端部與墻面或壁柱、管道等墻面突出物間可不留走道,但凈距不宜小于0.15m;
7)前排邊座座椅與黑板遠端的最小水平視角不應小于30°。
Ⅰ 科學教室
5.3.3 除符合本規范第5.3.1條規定外,科學教室并宜在附近附設植物培養室,在校園下風方向附設種植園及小動物飼養園。
5.3.4 冬季獲得直射陽光的科學教室應在陽光直射的位置設置擺放盆栽植物的設施。
5.3.5 科學教室內實驗桌椅的布置可采用雙人單側的實驗桌平行于黑板布置,或采用多人雙側實驗桌成組布置。
5.3.6 科學教室內應設置密閉地漏。
Ⅱ 化學實驗室
5.3.7 化學實驗室宜設在建筑物首層。除符合本規范第5.3.1條規定外,化學實驗室并應附設藥品室?;瘜W實驗室、化學藥品室的朝向不宜朝西或西南。
5.3.8 每一化學實驗桌的端部應設洗滌池;島式實驗桌可在桌面中間設通長洗滌槽。每一間化學實驗室內應至少設置一個急救沖洗水嘴,急救沖洗水嘴的工作壓力不得大于0.01MPa。
5.3.9 化學實驗室的外墻至少應設置2個機械排風扇,排風扇下沿應在距樓地面以上0.10m~0.15m高度處。在排風扇的室內一側應設置保護罩,采暖地區應為保溫的保護罩。在排風扇的室外一側應設置擋風罩。實驗桌應有通風排氣裝置,排風口宜設在桌面以上。藥品室的藥品柜內應設通風裝置。
5.3.10 化學實驗室、藥品室、準備室宜采用易沖洗、耐酸堿、耐腐蝕的樓地面做法,并裝設密閉地漏。
Ⅲ 物理實驗室
5.3.11 當學校配置2個及以上物理實驗室時,其中1個應為力學實驗室。光學、熱學、聲學、電學等實驗可共用同一實驗室,并應配置各實驗所需的設備和設施。
5.3.12 力學實驗室需設置氣墊導軌實驗桌,在實驗桌一端應設置氣泵電源插座;另一端與相鄰桌椅、墻壁或櫥柜的間距不應小于0.90m。
5.3.13 光學實驗室的門窗宜設遮光措施。內墻面宜采用深色。實驗桌上宜設置局部照明。特色教學需要時可附設暗室。
5.3.14 熱學實驗室應在每一實驗桌旁設置給水排水裝置,并設置熱源。
5. 3.15 電學實驗室應在每一個實驗桌上設置一組包括不同電壓的電源插座,插座上每一電源宜設分開關,電源的總控制開關應設在教師演示桌處。
5.3.16 物理實驗員室宜具有設置鉗臺等小型機修裝備的條件。
Ⅳ 生物實驗室
5.3.17 除符合本規范第5.3.1條規定外,生物實驗室還應附設藥品室、標本陳列室、標本儲藏室,宜附設模型室,并宜在附近附設植物培養室,在校園下風方向附設種植園及小動物飼養園。標本陳列室與標本儲藏室宜合并設置,實驗員室、儀器室、模型室可合并設置。
5.3.18 當學校有2個生物實驗室時,生物顯微鏡觀察實驗室和解剖實驗室宜分別設置。
5.3.19 冬季獲得直射陽光的生物實驗室應在陽光直射的位置設置擺放盆栽植物的設施。
5.3.20 生物顯微鏡觀察實驗室內的實驗桌旁宜設置顯微鏡儲藏柜。實驗桌上宜設置局部照明設施。
5.3.21 生物解剖實驗室的給水排水設施可集中設置,也可在每個實驗桌旁分別設置。
5.3.22 生物標本陳列室和標本儲藏室應采取通風、降溫、隔熱、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其采光窗應避免直射陽光。
5.3.23 植物培養室宜獨立設置,也可以建在平屋頂上或其他能充分得到日照的地方。種植園的肥料及小動物飼養園的糞便均不得污染水源和周邊環境。
Ⅴ 綜合實驗室
5.3.24 當中學設有跨學科的綜合研習課時,宜配置綜合實驗室。綜合實驗室應附設儀器室、準備室;當化學、物理、生物實驗室均在鄰近布置時,綜合實驗室可不設儀器室、準備室。
5.3.25 綜合實驗室內宜沿側墻及后墻設置固定實驗桌,其上裝設給水排水、通風、熱源、電源插座及網絡接口等設施。實驗室中部宜設100m2開敞空間。
Ⅵ 演示實驗室
5.3.26 演示實驗室宜按容納1個班或2個班設置。
5.3.27 演示實驗室課桌椅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設置有書寫功能的座椅,每個座椅的最小寬度宜為0.55m;
2 演示實驗室中,桌椅排距不應小于0.90m;
3 演示實驗室縱向走道寬度不應小于0.70m;
4 邊演示邊實驗的階梯式實驗室中,階梯的寬度不宜小于1.35m;
5 邊演示邊實驗的階梯式實驗室的縱向走道應有便于儀器藥品車通行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0.70m。
5.3.28 演示實驗室宜設計為階梯教室,設計視點應定位于教師演示實驗臺桌面的中心,每排座位宜錯位布置,隔排視線升高值宜為0.12m。
5.3.29 演示實驗室內最后排座位之后,應設橫向疏散走道,疏散走道寬度不應小于0.60m,凈高不應小于2.20m。
5.4 史地教室
5.4.1 史地教室應附設歷史教學資料儲藏室、地理教學資料儲藏室和陳列室或陳列廊。
5.4.2 史地教室的課桌椅布置方式宜與普通教室相同。并宜在課桌旁附設存放小地球儀等教具的小柜。教室內可設標本展示柜。在地質災害多發地區附近的學校,史地教室標本展示柜應與墻體或樓板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4.3 史地教室設置簡易天象儀時,宜設置課桌局部照明設施。
5.4.4 史地教室內應配置掛鏡線。
5.5 計算機教室
5.5.1 計算機教室應附設一間輔助用房供管理員工作及存放資料。
5.5.2 計算機教室的課桌椅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人計算機桌平面尺寸不應小于0.75m×0.65m。前后桌間距離不應小于0.70m;
2 學生計算機桌椅可平行于黑板排列;也可順側墻及后墻向黑板成半圍合式排列;
3 課桌椅排距不應小于1.35m;
4 縱向走道凈寬不應小于0.70m;
5 沿墻布置計算機時,桌端部與墻面或壁柱、管道等墻面突出物間的凈距不宜小于0.15m。
5.5.3 計算機教室應設置書寫白板。
5.5.4 計算機教室宜設通信外網接口,并宜配置空調設施。
5.5.5 計算機教室的室內裝修應采取防潮、防靜電措施,并宜采用防靜電架空地板,不得采用無導出靜電功能的木地板或塑料地板。當采用地板采暖系統時,樓地面需采用與之相適應的材料及構造做法。
5.6 語言教室
5.6.1 語言教室應附設視聽教學資料儲藏室。
5.6.2 中小學校設置進行情景對話表演訓練的語言教室時,可采用普通教室的課桌椅,也可采用有書寫功能的座椅。并應設置不小于20m2的表演區。
5.6.3 語言教室宜采用架空地板。不架空時,應鋪設可敷設電纜槽的地面墊層。
5.7 美術教室、書法教室
Ⅰ 美術教室
5.7.1 美術教室應附設教具儲藏室,宜設美術作品及學生作品陳列室或展覽廊。
5.7.2 中學美術教室空間宜滿足一個班的學生用畫架寫生的要求。學生寫生時的座椅為畫凳時,所占面積宜為2.15m2/生;用畫架寫生時所占面積宜為2.50m2/生。
5.7.3 美術教室應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當采用人工照明時,應避免眩光。
5.7.4 美術教室應設置書寫白板,宜設存放石膏像等教具的儲藏柜。在地質災害多發地區附近的學校,教具儲藏柜應與墻體或樓板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7.5 美術教室內應配置掛鏡線,掛鏡線宜設高低兩組。
5.7.6 美術教室的墻面及頂棚應為白色。
5.7.7 當設置現代藝術課教室時,其墻面及頂棚應采取吸聲措施。
Ⅱ 書法教室
5.7.8 小學書法教室可兼作美術教室。
5.7.9 書法教室可附設書畫儲藏室。
5.7.10 書法條案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條案的平面尺寸宜為1.50m×0.60m,可供2名學生合用;
2 條案宜平行于黑板布置;條案排距不應小于1.20m;
3 縱向走道寬度不應小于0.70m。
5.7.11 書法教室內應配置掛鏡線,掛鏡線宜設高低兩組。
5.8 音樂教室
5.8.1 音樂教室應附設樂器存放室。
5.8.2 各類小學的音樂教室中,應有1間能容納1個班的唱游課,每生邊唱邊舞所占面積不應小于2.40m2。
5.8.3 音樂教室講臺上應布置教師用琴的位置。
5.8.4 中小學校應有1間音樂教室能滿足合唱課教學的要求,宜在緊接后墻處設置2排~3排階梯式合唱臺,每級高度宜為0.20m,寬度宜為0.60m。
5.8.5 音樂教室應設置五線譜黑板。
5.8.6 音樂教室的門窗應隔聲。墻面及頂棚應采取吸聲措施。
5.9 舞蹈教室
5.9.1 舞蹈教室宜滿足舞蹈藝術課、體操課、技巧課、武術課的教學要求,并可開展形體訓練活動。每個學生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6m2。
5.9.2 舞蹈教室應附設更衣室,宜附設衛生間、浴室和器材儲藏室。
5.9.3 舞蹈教室應按男女學生分班上課的需要設置。
5.9.4 舞蹈教室內應在與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墻上設通長鏡面,鏡面含鏡座總高度不宜小于2.10m,鏡座高度不宜大于0.30m。鏡面兩側的墻上及后墻上應裝設可升降的把桿,鏡面上宜裝設固定把桿。把桿升高時的高度應為0.90m;把桿與墻間的凈距不應小于0.40m。
5.9.5 舞蹈教室宜設置帶防護網的吸頂燈。采暖等各種設施應暗裝。
5.9.6 舞蹈教室宜采用木地板。
5.9.7 當學校有地方或民族舞蹈課時,舞蹈教室設計宜滿足其特殊需要。
5.10 體育建筑設施
5.10.1 體育建筑設施包括風雨操場、游泳池或游泳館。體育建筑設施的位置應鄰近室外體育場,并宜便于向社會開放。
Ⅰ 風雨操場
5.10.2 風雨操場應附設體育器材室,也可與操場共用一個體育器材室,并宜附設更衣室、衛生間、浴室。教職工與學生的更衣室、衛生間、淋浴室應分設。
5.10.3 當風雨操場無圍護墻時,應避免眩光影響。有圍護墻的風雨操場外窗無避免眩光的設施時,窗臺距室內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10m。窗臺高度以下的墻面宜為深色。
5.10.4 根據運動占用空間的要求,應在風雨操場內預留各項目之間設置安全分隔的設施。
5.10.5 風雨操場內,運動場地的燈具等應設護罩。懸吊物應有可靠的固定措施。有圍護墻時,在窗的室內一側應設護網。
5.10.6 風雨操場的樓、地面構造應根據主要運動項目的要求確定,不宜采用剛性地面。固定運動器械的預埋件應暗設。
5.10.7 當風雨操場兼作集會場所時,宜進行聲學處理。
5.10.8 風雨操場通風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9.1.3條的規定,應采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滿足要求時,宜設機械通風或空調。
5.10.9 體育器材室的門窗及通道應滿足搬運體育器材的需要。
5.10.10 體育器材室的室內應采取防蟲、防潮措施。
Ⅱ 游泳池、游泳館
5.10.11 中小學校的游泳池、游泳館均應附設衛生間、更衣室,宜附設浴室。
5.10.12 中小學校泳池宜為8泳道,泳道長宜為50m或25m。
5.10.13 中小學校游泳池、游泳館內不得設置跳水池,且不宜設置深水區。
5.10.14 中小學校泳池入口處應設置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池長不應小于2.00m,寬度應與通道相同,深度不宜小于0.20m。
5.10.15 泳池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及《游泳池給水排水工程技術規程》CJJ 122的有關規定。
5.11 勞動教室、技術教室
5.11.1 小學的勞動教室和中學的技術教室應根據國家或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內容進行設計,并應設置教學內容所需要的輔助用房、工位裝備及水、電、氣、熱等設施。
5.11.2 中小學校內有油煙或氣味發散的勞動教室、技術教室應設置有效的排氣設施。
5.11.3 中小學校內有振動或發出噪聲的勞動教室、技術教室應采取減振減噪、隔振隔噪聲措施。
5.11.4 部分勞動課程、技術課程可以利用普通教室或其他專用教室。高中信息技術課可以在計算機教室進行,但其附屬用房宜加大,以配置掃描儀、打印機等相應的設備。
5.12 合班教室
5.12.1 各類小學宜配置能容納2個班的合班教室。當合班教室兼用于唱游課時,室內不應設置固定課桌椅,并應附設課桌椅存放空間。兼作唱游課教室的合班教室應對室內空間進行聲學處理。
5.12.2 各類中學宜配置能容納一個年級或半個年級的合班教室。
5.12.3 容納3個班及以上的合班教室應設計為階梯教室。
5.12.4 階梯教室梯級高度依據視線升高值確定。階梯教室的設計視點應定位于黑板底邊緣的中點處。前后排座位錯位布置時,視線的隔排升高值宜為0.12m。
5.12.5 合班教室宜附設1間輔助用房,儲存常用教學器材。
5. 12.6 合班教室課桌椅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個座位的寬度不應小于0.55m,小學座位排距不應小于0.85m,中學座位排距不應小于0.90m;
2 教室最前排座椅前沿與前方黑板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50m,最后排座椅的前沿與前方黑板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8.00m;
3 縱向、橫向走道寬度均不應小于0.90m,當座位區內有貫通的縱向走道時,若設置靠墻縱向走道,靠墻走道寬度可小于0.90m,但不應小于0.60m;
4 最后排座位之后應設寬度不小于0.60m的橫向疏散走道;
5 前排邊座座椅與黑板遠端間的水平視角不應小于30°。
5.12.7 當合班教室內設置視聽教學器材時,宜在前墻安裝推拉黑板和投影屏幕(或數字化智能屏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小學教室長度超過9.00m,中學教室長度超過10.00m時,宜在頂棚上或墻、柱上加設顯示屏;學生的視線在水平方向上偏離屏幕中軸線的角度不應大于45°,垂直方向上的仰角不應大于30°;
2 當教室內,自前向后每6.00m~8.00m設1個顯示屏時,最后排座位與黑板間的距離不應大于24.00m;學生座椅前緣與顯示屏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顯示屏對角線尺寸的4倍~5倍,并不應大于顯示屏對角線尺寸的10倍~11倍;
3 顯示屏宜加設遮光板。
5.12.8 教室內設置視聽器材時,宜設置轉暗設備,并宜設置座位局部照明設施。
5.12.9 合班教室墻面及頂棚應采取吸聲措施。
5.13 圖 書 室
5.13.1 中小學校圖書室應包括學生閱覽室、教師閱覽室、圖書雜志及報刊閱覽室、視聽閱覽室、檢錄及借書空間、書庫、登錄、編目及整修工作室。并可附設會議室和交流空間。
5.13.2 圖書室應位于學生出入方便、環境安靜的區域。
5.13.3 圖書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教師與學生的閱覽室宜分開設置,使用面積應符合本規范表7.1. 1的規定;
2 中小學校的報刊閱覽室可以獨立設置,也可以在圖書室內的公共交流空間設報刊架,開架閱覽;
3 視聽閱覽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面積應符合本規范表7.1.1的規定;
2)視聽閱覽室宜附設資料儲藏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2.00m2;
3)當視聽閱覽室兼作計算機教室、語言教室使用時,閱覽桌椅的排列應符合本規范第5.5節及第5. 6節的規定;
4)視聽閱覽室宜采用防靜電架空地板,不得采用無導出靜電功能的木地板或塑料地板;當采用地板采暖系統時,樓地面需采用與之相適應的構造做法;
4 書庫使用面積宜按以下規定計算后確定:
1)開架藏書量約為400冊/m2~500冊/m2;
2)閉架藏書量約為500冊/m2~600冊/m2;
3)密集書架藏書量約為800冊/m2~1200冊/m2;
5 書庫應采取防火、降溫、隔熱、通風、防潮、防蟲及防鼠的措施;
6 借書空間除設置師生個人借閱空間外,還應設置檢錄及班級集體借書的空間。借書空間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00m2。
5.14 學生活動室
5.14.1 學生活動室供學生興趣小組使用。各小組宜在相關的專用教室中開展活動,各活動室僅作為服務、管理工作和儲藏用。
5.14. 2 學生活動室的數量及面積宜依據學校的規模、辦學特色和建設條件設置。面積應依據活動項目的特點確定。
5.14.3 學生活動室的水、電、氣、冷、熱源及設備、設施應根據活動內容的需要設置。
5.15 體質測試室
5.15.1 體質測試室宜設在風雨操場或醫務室附近。并宜設為相通的2間。體質測試室宜附設可容納一個班的等侯空間。
5.15.2 體質測試室應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
5.16 心理咨詢室
5.16.1 心理咨詢室宜分設為相連通的2間,其中有一間宜能容納沙盤測試,其平面尺寸不宜小于4.00m×3.40m。心理咨詢室可附設能容納1個班的心理活動室。
5.16.2 心理咨詢室宜安靜、明亮。
5.17 德育展覽室
5.17.1 德育展覽室的位置宜設在校門附近或主要教學樓入口處,也可設在會議室、合班教室附近,或在學生經常經過的走道處附設展覽廊。
5.17.2 德育展覽室可與其他展覽空間合并或連通。
5.17.3 德育展覽室的面積不宜小于60.00m2。
5.18 任課教師辦公室
5.18.1 任課教師的辦公室應包括年級組教師辦公室和各課程教研組辦公室。
5.18.2 年級組教師辦公室宜設置在該年級普通教室附近。課程有專用教室時,該課程教研組辦公室宜與專用教室成組設置。其他課程教研組可集中設置于行政辦公室或圖書室附近。
5.18.3 任課教師辦公室內宜設洗手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