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第16.4.6條規定:“竣工驗收的工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
2.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合格標準。
3.單項工程達到使用條件或滿足生產要求。
4.建設項目能滿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產的各項要求。
由于工程建設是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多部門、多行業、多專業,而各部門、各行業、各專業的要求又有所不同,.質量驗收標準很難以一概全。因此,對各類工程的檢驗和評定,都有相應的技術標準。對竣工驗收而言,總的要求必須依法辦事,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規定。《規范》主要對竣工驗收的質量標準做了四條原則規定,具體內涵是:
1.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條款15.1規定:“工程質量應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通用條款15.2還規定:“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具有強制性,合同的約束規范了承發包雙方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承包人必須確保工程質量達到驗收標準,不合格不得交付驗收和使用。
2.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合格標準
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對單位(子單位)
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規定如下:
(1)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
(4)主要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
(5)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其他專業工程的竣工驗收標準,也必須符合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的規定。合格標準是工程驗收的最低標準,不合格一律不允許交付使用。
3.單項工程達到使用條件或滿足生產要求
建設項目的某個單項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完成,即每個單位工程都已竣工、相關的配套工程整體收尾已完成無影響,能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工程質量經檢驗合格,竣工資料整理符合規定,發包人可組織竣工驗收。
4.建設項目能滿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產的各項要求
建設項目的全部子項工程均已完成,符合交付竣工驗收的要求。在此基礎上,項目能滿足使用或生產要求并應達到以下標準:
(1)生產JI生工程和輔助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能滿足生產使用。
(2)主要工藝設備配套,設施經試運行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產出設計文件規定的產品。
(3)必要的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
(4)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5)其他環保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消防系統已按設計要求配套建成。